北京中医药大学本(专)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(2010版)

来源: 作者:admin_taigangao 时间:2015-01-22

北京中医药大学本(专)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(2010版)

 

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

第一条 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,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,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二条 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,由学院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,进行政治、思想品德复查,由校卫生所按照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健康复查。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,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,正式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由学校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不论何时发现,一经查实,由学院提出意见,经招生办公室审核,报校长办公会批准,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,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。

第三条  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,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,回家疗养,户口遣回原籍,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,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。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,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。

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,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,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符合入学体检要求,复查合格后,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;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 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,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。病假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,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学院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。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(含两周)不注册的,参照第二十四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。

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,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。

第二章  学制、学习年限

第五条 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准。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二年(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),少数民族生(特指:西藏内地班、新疆内地班和民族预科班学生)、台港澳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(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),超过此年限者,不予注册。

第三章  学生考勤

第六条 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,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一切活动。理论课、实验课、实习、社会实践、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,必须事先请假。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,按旷课处理。

第七条 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,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。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方法,采取点名、抽查、小测验等方式考勤,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,由学院教办累计登录。

第八条  学生旷课时间,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;无故不参加集中见习、毕业实习、社会实践等按每日8学时计,迟到或早退3次以旷课1学时计,并参照第三十八条处理。

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,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理。

第九条  学生请假需写请假申请书,经批准后方能生效。病假应提供校卫生所证明。学生一次请假在3日内由学院学办批准,一次请假在4天至2周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,一次请假在2周以上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。假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。需要续假时,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,续假批准与否,学院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。

学生请假申请书、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及时存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查,学生一学期病假、事假累计超过6周(含6周)者,应参照第十九条办理休学手续。

学生在校外上课与实习期间需要请假,3日内(含3日)由承担教学任务单位的教务部门核查批准;超过3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,承担教学任务单位应及时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办联系,并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。

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

第十条 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习档案。

第十一条 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,均以百分制(以整数记录)评定成绩,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40%。跨学期课程分学期评定成绩。考试一般在期末考期内进行,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;考查在课内安排完成。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(GPA:Grade Point Average)衡量学生学习质量,考核成绩60分以上(含60分)为及格,取得相应的学分,60分以下为不及格,不取得学分。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(专指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)参与GPA计算,计算方法如下:

 

百分等级记分

绩点

百分等级记分

绩点

90100

4.0

6871

2.0

8589

3.7

6467

1.5

8284

3.3

6063

1.0

7881

3.0

60以下

0

7577

2.7

 

 

 7274 

2.3

 

 

 

1.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=绩点×学分数

2. 平均学分绩点=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÷所学课程学分之和

第十三条  学生因体残、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,须有校卫生所诊断证明,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,体育教学部批准方可安排,成绩评定采用保健体育课评定办法,成绩最高记60分,成绩单上注明 “保健”标志。

第十四条 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以计入相应学期选修课学分。

第十五条  凡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.3、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,可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。教学计划要求的政治理论课、体育课、选修课及每门课程的实习、实验及各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,不能自修。

选择自修方式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填写“自修课程申请表”,一式三份,经本学院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后,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,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,应事先取得先修课学分;经开课学院批准后,一份存开课学院,一份送任课老师,一份本学院自存。自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需经教务处批准。被批准自修课程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,完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。

第十六条 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,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/3,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,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,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,该课程成绩以“0”分记,成绩单上注明“无资格”标志。

第十七条 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,应在业余时间利用教材、网络课件等工具自学完成,并参加补考。

第十八条  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,在全学程中有2次补考机会;缓考、缺考均视同占用考试机会。选修课只有1次考试机会,不办理缓考与补考。缓考、缺考、补考的处理办法如下:

(一)缓考

学生因病、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,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办提出缓考书面申请(因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),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以缓考。教办应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教师,成绩单上注明 “缓考”标志。考试后补假无效,按缺考处理。同一门课程只允许办理一次缓考,缓考学生应在开学初与补考学生一同报名参加考试,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如实记分。

(二)缺考

学生不参加课程考试,成绩以“0”分记录,并注明 “缺考”标志。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缺考,经学生所在学院核查情况属实后,可申请参加补考;无故不参加考试者,不得参加补考。

(三)补考

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初组织补考,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补考。补考成绩以该次卷面考试成绩为准,成绩超过60分,按60分记录;低于60分,按实际成绩记录。

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

第十九条  学生因病、因事可以申请休学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休学:

(一)经校卫生所诊断,一学期内需休养6周(含6周)以上停课治疗者;

(二)根据考勤,学生一学期内病假、事假累计超过6周(含6周)者;

(三)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,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
学生休学需提交书面申请,因病休学的需提供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等,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、教务处审批后,方可办理休学。

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,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,可连续休学两年,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。

第二十条 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。台港澳学生服兵役参照此条办理休学。

第二十一条 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,按下列规定办理:

(一)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,路费自理,学校保留其学籍;

(二)学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,不享受助学金、奖学金;

(三)因病休学学生,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,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,医疗费自理;

(四)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,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,医疗费自理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:

(一)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。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,经校卫生所复查,证明确已恢复健康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后,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、教务处审批,方可办理复学手续。保留学籍学生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,再办理复学手续。

(二)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,并按编入专业和年级交纳学费; 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费者,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费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生在休学、保留学籍期间,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、课程考核,学校不对学生休学、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。

第六章  退学

第二十四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退学(不计入处分):

(一)连续两个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(含必修课、选修课,不论补考是否通过。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)学分,累计达25学分以上(含25学分)者;

(二)在校期间,考试不及格的课程(含必修课、选修课,不论补考是否通过。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)学分,四年制学生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(含30学分)者,五年制学生累计达到35学分以上(含35学分)者;

(三)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,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;

(四)休学期满,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;

(五)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;

(六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;

(七)本人申请退学者。

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,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,同时提出处理意见,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被退学的学生,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,无法送达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,按下列规定办理:

(一)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,办理退学手续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;

(二) 对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,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者发给肄业证书;

(三)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,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,不发肄业证书;

(四) 学生退学后,不得申请复学。

第七章 转专业、转学

第二十六条  学校一般不办理转专业、转学手续。如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、学校核定,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院校学习的,可提出转专业、转学申请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生转专业,由本人申请,所在学院推荐,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,报教务处审批。

第二十八条  学生转学(转出),由本人申请,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,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(上报材料中须附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、转学证明、成绩单等)。

学生转学,于每年4月、11月申请办理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考虑转专业、转学

(一)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;

(二)由一般院校申请转入我校者;

(三)由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;

(四)由专科转入本科者;

(五)本科三年级(含三年级)以上或专科二年级(含二年级)以上者;

(六)高水平运动员及未参加统一考试录取的保送生;

(七)要求转入非生源地区者;

(八)应作退学处理者;

(九)师范专业转入我校者;

(十)无正当理由者。

第八章 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
第三十条 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,在规定学习年限中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,获得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,并达到所在专业相关毕业要求者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

第三十一条 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,未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

第三十二条  学生结业后,允许在结业一年之内回校申请补考,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,可换发毕业证书。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,按原同届毕业生毕业时间填写。

第三十三条  对于学满一年以上办理退学的学生,修读学分超过30学分(30学分)者,发给肄业证书。

第三十四条  依照学校安排,获得某辅修专业课程的全部学分,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。

第三十五条 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。

第三十六条 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九章 学士学位

第三十七条  由各学院对所属专业的学生进行学习成绩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审核,对符合《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者,经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,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,授予学士学位。

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授予学士学位:

(一)未获得毕业证书者;

(二)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(GPA)低于2.0(不含2.0);

(三)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。

第十章 处 分

第三十八条 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活动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未经批准而缺席者,按旷课处理。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(含10学时)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旷课累计1019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旷课202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旷课303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旷课4049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旷课50学时及以上、并屡教不改者,应予开除学籍。

第三十九条  学生应认真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。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,应依据《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考场规则》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课程,该课程成绩以“0”分记,成绩单上注明“作弊”标志。

第四十条  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剽窃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生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第四十一条  学生对学校退学、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,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依据《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》进行申诉。

第四十二条  除上述条款以外涉及的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处分,依照《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处理。

第十一章 七年制教育

第四十三条  上述条款适合我校中医学专业七年制教育。

第四十四条  七年制学生不符合下列条件者,不能进入二级学科定向培养阶段:

(一)学生在本科阶段,考试不及格的课程(含必修课、选修课,不论补考是否通过。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)学分累计达15学分以上(含15学分)者;

(二)学生未达到本科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。

第四十五条  学生进入二级学科定向培养阶段后,依照独立的培养计划执行。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,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,并通过毕业综合考试者,准予毕业,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。

第四十六条  硕士学位授予参照《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中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执行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:

(一)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(GPA)低于2.0(不含2.0);

(二)未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者;

(三)英语成绩未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相关要求者。

第十一章  台港澳学生补充规定

第四十七条  上述条款除第六条中“社会实践、军事训练”、第二十一条第(三)、(四)款、第四十六条第(三)款外,均适合我校台港澳学生。

第四十八条  学生在其他医学院校修读过的基础课程,如课程名称、学时、学分和我校相当,并且课程成绩高于70分(含70分),在出具该课程所修学时数及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后,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,教务处批准,可抵免相同课程学分,抵免课程在学生入学的第一学期一次性办理。抵免课程成绩统一按70分登入记分册,并注明“抵免”字样。专业课及选修课不允许抵免。

第四十九条  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申请降级一次:

(一)连续两个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(含必修课、选修课,不论补考是否通过。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)学分,累计达20学分以上(含20学分)者;

(二)因学习困难自动申请降级者。

(三)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降级机会,降级学生按降入班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。

(四)降级学生应按降入年级教学计划的要求重新学习,已修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(含70分)以上者,可申请免修,未申请免修的课程按重新学习后的考核成绩记录。

第十二章 附则

第五十条 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在《北京中医药大学本(专)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2005.9)基础上修订,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本(专)科生(留学生除外)。其他本科教育形式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规定经2010713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从2010级学生开始执行。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附例:

学分绩点计算示例

某学生修读5门课程:

           成绩:      91       87.5    72       69      56

           学分:      4        3       4       2       3

           绩点:      4        3.7     2.3      2.0     0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学分绩点:  16       11.1    9.2      4       0 

平均学分绩点=16+11.1+9.2+4+0)÷(4+3+4+2+3=2.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