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
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18-04-05

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授予
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

 

 经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我校在实行《北京中医药大学本(专)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(京中字【2010】137号)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,增加了有关学士学位补授的相关规定,因此作以下学籍管理补充规定:

 一、学生本科毕业时,若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已达2.0及以上,但仍有个别必修课程不及格、或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、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,学生当年结业。允许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到学校申请补考相关课程等,达到我校毕业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,可换发毕业证书及补授学士学位。

 二、学生本科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,但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.0者,应于当年毕业。允许学生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课程考试,考试课程门数最多6门,且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考试机会。考试成绩如实记录,若考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.0及以上,可补授学士学位。

 三、对学生本科毕业时未获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(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.0),学生当年结业。允许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到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等,达到我校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;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后,方可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参加课程考试,考试课程门数最多6门,且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考试机会。考试成绩如实记载,若考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.0及以上,可补授学士学位。

 四、英语(医学)专业学生毕业时,因“专业英语四级或大学英语六级未过(六级成绩应达425分)”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,学生应于当年毕业,一年内若通过以上考试,可补授学士学位。

 五、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校申请课程考核,不申请者视为放弃考试机会。

本补充规定自2014届学生开始执行,若与之前规定不相符时,以本补充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